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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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九條所稱特殊教育學校校長應具備特殊教育之專業知能,指應修習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定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或參加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之特殊教育專業研習五十四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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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9條的規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是根據身心障礙學生的個別特性制定的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計畫內容包括以下項目: 1. 對學生的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和需求進行評估。 2. 學生所需的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和支持策略。 3. 設定學年和學期的教育目標,評估達成學期教育目標的方式、日期和標準。 4. 對具有情緒和行為問題的學生所需的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和行政支援。 5. 學生的轉銜輔導和服務內容。 第2款中規定的轉銜輔導和服務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和其他相關專業服務。 參與制定個別化教育計畫的人員應該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和相關教師,並應邀請學生家長和學生本人參與,如果有需要,也可以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學生家長也可以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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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