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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 第 7 條

  1. 1.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特殊教育工作,應設專責單位。
  2. 2.各級學校與幼兒園承辦特殊教育務人員及特殊教育學校之主管人員,應進用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者。
  3. 3.前項所稱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指修習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或參加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之特殊教育專業研習五十四小時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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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殊教育法第7條包含以下內容: 1. 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特殊教育工作,應設專責單位。 根據研究資料,各級主管機關應專門設立負責特殊教育事務的部門或單位,以確保特殊教育工作的有效執行。例如,特殊教育學校可以設立特殊教育部門,負責專門處理特殊教育相關事務。 2. 各級學校與幼兒園承辦特殊教育業務人員及特殊教育學校之主管人員,應進用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者。 根據相關法規,各級學校和幼兒園承辦特殊教育業務的工作人員以及特殊教育學校的主管人員,應具備相關的特殊教育專業知識和能力。這意味著這些學校或幼兒園在聘用教師或主管人員時,需要優先考慮具有特殊教育專業背景的候選人。 3. 前項所稱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指修習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或參加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之特殊教育專業研習五十四小時以上者。 根據這一條款,在第2條中提到的特殊教育相關專業的標準,包括兩種情況。首先,具有修習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的專業知識。其次,參加各級主管機關組織的特殊教育專業研習,總時數需達到五十四小時以上。這意味著要成為具有特殊教育相關專業的人員,需要具備上述兩種條件之一。 請注意,我們所引用的是特殊教育法第7條的參考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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