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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特殊教育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特殊教育工作,應設專責單位。
  2. 各級學校與幼兒園承辦特殊教育務人員及特殊教育學校之主管人員,應進用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者。
  3. 前項所稱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指修習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或參加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之特殊教育專業研習五十四小時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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