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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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所定成年學生、學生或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通報主管機關。
- 2.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前項通報主管機關前,應先提報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瞭解原因,經確認屬應鑑定而不鑑定者後,再依各該主管機關所定程序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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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8條,特殊教育學校校長需要具備特殊教育的專業知能,其中特殊教育學分需修習三學分以上。根據這條法規,特殊教育學校校長應該具備特殊教育領域的專業知識和技能,這可以通過修習相關的特殊教育學分來獲得。舉例來說,一位有意擔任特殊教育學校校長的人士,他或她需要在相關的教育機構修習三學分以上的特殊教育學分,以符合法律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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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