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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十八條所定相關人員,指參與特殊教育、融合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其他有關人員,包括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其他人員。
  2. 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融合教育所需之知能,其內涵應考量學校與幼兒園全體學生及幼兒所需之生活適應、人際互動與學習參與之重要知能,包括下列內容: 一、人類多樣性、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特質與輔導。 二、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人權與平等措施。 三、通用設計、合理調整與個別化支持服務。 四、無障礙、可及性與社會參與。 五、課程教學調整、轉銜輔導及終身學習之教育。
  3.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前項重要知能,建置融合教育行動方案及示例,並彙整提供簡明、易讀之融合教育宣導課程及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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