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 第 18 條
- 1.為提升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服務品質,各級主管機關應加強辦理特殊教育教師及相關人員之培訓及在職進修。
- 2.為提升推動融合教育所需之知能,各級主管機關應加強辦理普通班教師、教保服務人員、學校與幼兒園行政人員及相關人員之培訓及在職進修。
- 3.前項培訓及在職進修,其內涵應考量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於普通班學習實況,聘請具有相關專業素養或實務經驗者擔任講師,必要時得採個別化指導。
- 4.各該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由各級學校、幼兒園、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或相關專業團體開設諮詢管道,提供特殊教育或融合教育教學輔導相關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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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特殊教育法第18條的規定,該條分為以下幾項: 1. 各級主管機關應加強辦理特殊教育教師及相關人員之培訓及在職進修,以提升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服務品質。這表示各級主管機關需要給予特殊教育教師和相關人員適當的培訓和在職進修機會,以提高他們的專業能力和服務品質。 2. 各級主管機關應加強辦理普通班教師、教保服務人員、學校與幼兒園行政人員及相關人員之培訓及在職進修,以提升推動融合教育所需之知能。這表示除特殊教育教師外,普通班教師、教保服務人員以及學校和幼兒園的行政人員也需要接受相關培訓和在職進修,以提高他們在推動融合教育方面所需的知識和能力。 3. 前述的培訓及在職進修的內容應考慮到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在普通班的學習情況,可以聘請具有相關專業素養或實務經驗的人擔任講師,並在需要時提供個別化的指導。這表示培訓和在職進修的內容應該與特殊教育學生在普通班中的學習情況相關,並且可以根據個別需求來提供相應的講師和指導。 4. 各主管機關應提供諮詢服務,可以自行或者委託學校、幼兒園、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或相關專業團體來開設諮詢管道,以提供特殊教育或融合教育教學輔導相關的諮詢服務。這表示各主管機關應提供相應的諮詢服務,並且可以利用學校、幼兒園、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或相關專業團體來提供這些服務。 這些解釋來自特殊教育法第18條的原文,可以幫助我們理解該條的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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