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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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分散式資源班,指學生及幼兒在普通班就讀,部分時間接受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
- 2.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巡迴輔導班,指學生及幼兒在家庭、機構、學校或幼兒園,由巡迴輔導教師提供部分時間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
- 3.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指學生及幼兒全部時間於特殊教育班接受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為促進融合教育,經課程設計,其部分課程得在普通班接受適性課程,或部分學科(領域)得實施跨年級、跨班教學。
- 4.本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定特殊教育方案,必要時,得採跨校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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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6條的規定,特殊教育相關人員包括各教育階段學校普通班教師、行政人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這些人員在特殊教育領域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他們的工作涉及到提供特殊教育服務、支援特殊需求學生的學習和發展。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在擔任特殊教育教師時,需要具備相關的專業證書和資格。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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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