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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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特殊教育法第13條的規定,可以提出以下解釋: 1. 根據第1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應積極推行融合教育,這表示普通教育教師和特殊教育教師應該進行交流和合作,以促進特殊教育學生與一般學生之間的合作和共融。 2. 第2項列舉了三種特殊教育班的辦理方式,包括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和集中式特殊教育班。這些班級的設置方式可以根據教育機構的實際情況進行選擇,其中設施和人員的設置標準需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3. 第3項規定特殊教育班的設置必須經過各級主管機關的核定,且設施和人員的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這是為了確保特殊教育班的質量和運營標準。 4. 而第4項表示如果一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沒有按照第2項的辦理方式來設立特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4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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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