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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 第 13 條

  1.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應積極落實融合教育,加強普通教育教師與特殊教育教師交流與合作。
  2. 2.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得設特殊教育班,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分散式資源班。 二、巡迴輔導班。 三、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3. 3.前項特殊教育班之設置,應由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其班級之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未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得擬具特殊教育方案向各級主管機關申請;其申請之內容、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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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特殊教育法第13條的規定,可以提出以下解釋: 1. 根據第1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應積極推行融合教育,這表示普通教育教師和特殊教育教師應該進行交流和合作,以促進特殊教育學生與一般學生之間的合作和共融。 2. 第2項列舉了三種特殊教育班的辦理方式,包括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和集中式特殊教育班。這些班級的設置方式可以根據教育機構的實際情況進行選擇,其中設施和人員的設置標準需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3. 第3項規定特殊教育班的設置必須經過各級主管機關的核定,且設施和人員的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這是為了確保特殊教育班的質量和運營標準。 4. 而第4項表示如果一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沒有按照第2項的辦理方式來設立特殊教育班,可以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特殊教育方案申請。申請的內容、程序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和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制定。 根據我們所獲得的資料來看,中華民國的特殊教育法並沒有明確提到第13條的案例或判決書。因此,在目前的資料範圍內,我們無法提供具體的案例或判決書作為參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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