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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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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應積極落實融合教育,加強普通教育教師與特殊教育教師交流與合作。
  2. 2.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得設特殊教育班,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分散式資源班。 二、巡迴輔導班。 三、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3. 3.前項特殊教育班之設置,應由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其班級之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未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得擬具特殊教育方案向各級主管機關申請;其申請之內容、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深度解讀

根據特殊教育法第13條的規定,可以提出以下解釋: 1. 根據第1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應積極推行融合教育,這表示普通教育教師和特殊教育教師應該進行交流和合作,以促進特殊教育學生與一般學生之間的合作和共融。 2. 第2項列舉了三種特殊教育班的辦理方式,包括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和集中式特殊教育班。這些班級的設置方式可以根據教育機構的實際情況進行選擇,其中設施和人員的設置標準需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3. 第3項規定特殊教育班的設置必須經過各級主管機關的核定,且設施和人員的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這是為了確保特殊教育班的質量和運營標準。 4. 而第4項表示如果一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沒有按照第2項的辦理方式來設立特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4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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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特殊教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殊教育法第 13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應積極落實融合教育,加強普通教育教師與特殊教育教師交流與合作。高級中等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殊教育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特殊教育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