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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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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設立之特殊教育班,指專為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或資賦優異學生設置之特殊教育班。
  2. 2.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特殊教育學校,包括幼兒部、國民小學部、國民中學部、高級中學部及高級職業學校部專為身心障礙學生設置之學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解釋如下: 1.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指的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是指學生全部時間都在特殊教育班接受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但可以根據課程設計,在部分學科或領域實施跨班教學。舉例來說,一個集中式特殊教育班的學生可能在數學或音樂等特定學科上與其他普通教育班的學生一起上課。 2.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指的分散式資源班,是指學生在普通班級就讀,但在部分時間接受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舉例來說,一個分散式資源班的學生可能在某些時間段離開普通班級,到另外的地方接受特殊教育支援,例如特定的課程或輔導。 3.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指的巡迴輔導班,是指學生在家庭、機構或學校,由巡迴輔導教師提供部分時間的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舉例來說,一個巡迴輔導班的學生可能在家庭中接受特殊教育支援,或是在學校或機構中與巡迴輔導教師進行個別或小組輔導。 4. 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指的特殊教育方案,是指在必要時可以進行跨校方式辦理特殊教育。這意味著某些特殊教育方案可能需要跨越學校的範圍實施,例如為了提供更專業的特殊教育支援,學校可以與其他學校或特殊教育機構合作。 以上解釋參考了《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相關條文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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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設立之特殊教育班,指專為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或資賦優異學生設置之特殊教育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