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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特殊教育法 第 28 條

  1. 1.各級主管機關或私人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教育,得設立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之設立,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並以招收重度及多重障礙學生及幼兒為優先,每校並得設置多個校區。
  2. 2.啟聰學校以招收聽覺障礙學生及幼兒為主;啟明學校以招收視覺障礙學生及幼兒為主。
  3. 3.特殊教育學校依其設立之主體為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私人,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或私立;其設立、變更及停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立: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二、直轄市立: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三、縣(市)立:由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四、私立:依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辦理。
  4. 4.特殊教育學校設立所需之校地、校舍、設備、師資、變更、停辦或合併之要件、准程序、組織之設置及人員編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 5.特殊教育學校應與普通學校、幼兒園及社區合作,增進學生及幼兒之社會融合;並設立區域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提供社區、學校及幼兒園相關資源與支持服務。
  6. 6.前項區域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之任務編組、運作與教師資格、遴選、商借、培訓、獎勵、年資採計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7. 7.為鼓勵特殊教育學校精進區域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資源與支持服務,各級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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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殊教育法第 28 條規定了特殊教育學校的設立、辦理和運作相關事項。 1. 根據該條第一項,特殊教育學校的設立原則是以小班、小校為基礎,優先招收重度和多重障礙的學生和幼兒,並且每個學校可以設置多個校區。這意味著特殊教育學校的設立應符合這些原則,並且在其招生政策和規劃上應重點考慮這些特殊需求的學生和幼兒。 2. 根據該條第二項,特殊教育學校可以依照不同的障礙類型進行劃分,例如啟聰學校主要招收聽覺障礙的學生和幼兒,而啟明學校主要招收視覺障礙的學生和幼兒。 3. 該條第三項規定了各種特殊教育學校的設立主體和核定程序。國立特殊教育學校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直轄市立和縣(市)立特殊教育學校則由相應的主管機關核定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私立特殊教育學校的設立則需依據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進行。 4. 該條第四項對特殊教育學校設立所需的條件、核准程序、組織設置和人員編制標準進行了規定,這些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5. 第五項要求特殊教育學校應與普通學校、幼兒園和社區合作,共同促進學生和幼兒的社會融合。同時特殊教育學校應該設立區域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提供相關資源和支持服務給社區、學校和幼兒園。 6. 該條第六項規定了區域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的任務編組、運作方式以及教師資格、遴選、商借、培訓、獎勵、年資計算等相關事項的辦法,這些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7. 最後一項指出,為了鼓勵特殊教育學校的發展和區域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的資源和支持服務,各級主管機關需編列財政預算提供補助。這意味著政府應該給予財政支持來促進特殊教育學校和相關資源中心的發展。 參考資料:特殊教育法(最新修正),教育部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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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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