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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 第 29 條

  1. 1.特殊教育學校置校長一人;其聘任資格,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並應具備特殊教育之專知能;遴選、聘任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比照其所設最高教育階段之學校法規之規定。
  2. 2.特殊教育學校為辦理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實習、研究發展、輔導等事務,得視學校規模及業務需要,設處(室)一級單位,並得分組為二級單位辦事。
  3. 3.前項一級單位置主任一人,二級單位置組長一人。
  4. 4.一級單位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二級單位組長,除總務單位之組長由職員專任、輔導單位負責保健業務之組長得由專任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
  5. 5.特殊教育學校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規模者,置秘書一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
  6. 6.啟聰學校之校長及教師應優先遴聘具手語知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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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殊教育法第29條共有六項,以下分別針對每一項進行釋義: 1. 特殊教育學校置校長一人;其聘任資格,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並應具備特殊教育之專業知能;遴選、聘任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比照其所設最高教育階段之學校法規之規定。 這一項規定了特殊教育學校應該設置校長一人,並且針對校長的聘任資格進行了規定。校長的聘任資格按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規定,並且應該具備特殊教育的專業知識。遴選、聘任程序和其他相關事項應該參照特殊教育學校所設的最高教育階段之學校法規的規定。 參考資料:特殊教育法第29條 2. 特殊教育學校為辦理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實習、研究發展、輔導等事務,得視學校規模及業務需要,設處(室)一級單位,並得分組為二級單位辦事。 這一項規定了特殊教育學校為了辦理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實習、研究發展、輔導等事務,可以根據學校的規模和業務需求,設置處(室)一級單位,並且可以進一步分組為二級單位辦事。 參考資料:特殊教育法第29條 3. 前項一級單位置主任一人,二級單位置組長一人。 這一項規定了前一項所提到的一級單位應該設置一位主任,而二級單位應該設置一位組長。 參考資料:特殊教育法第29條 4. 一級單位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二級單位組長,除總務單位之組長由職員專任、輔導單位負責保健業務之組長得由專任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 這一項規定了一級單位的主任應該由校長聘兼專任教師擔任,而二級單位的組長通常也由校長聘兼專任教師擔任。然而,總務單位的組長可以由職員專任,而輔導單位的組長則應該由負責保健業務的專任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兼任。 參考資料:特殊教育法第29條 5. 特殊教育學校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規模者,置秘書一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 這一項規定了當特殊教育學校達到中央主管機關設定的一定規模時,應該置一位秘書,協助校長處理學校事務。該秘書應該由校長聘兼專任教師擔任。 參考資料:特殊教育法第29條 6. 啟聰學校之校長及教師應優先遴聘具手語知能者。 這一項規定了在創聾學校中,校長和教師的遴聘應該優先考慮具有手語能力的人。 參考資料:特殊教育法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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