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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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稱高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方案,指學校應依特殊教育學生特性及學習需求,規劃辦理在校學習、生活輔導及支持服務等;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依據。 二、目的。 三、實施對象及其特殊教育與支持服務。 四、人力支援及行政支持。 五、空間及環境規劃。 六、辦理期程。 七、經費概算及來源。 八、預期成效。
- 2.前項第三款特殊教育與支持服務,包括學生教育需求及在校學習生活適應之生活輔導、課業輔導、生涯輔導及諮詢服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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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了高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方案的內容要求。具體而言,該方案應該根據特殊教育學生的特性和學習需求,規劃在校學習、生活輔導和支持服務等。方案內容應該包括依據、目的、實施對象及其特殊教育與支持服務、人力支援及行政支持、空間及環境規劃、辦理期程、經費概算及來源以及預期成效等。特殊教育與支持服務包括學習輔導、生活輔導、支持協助和諮詢服務等。 參考資料: 1.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教育部,106年6月27日修訂,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10014&FLNO=11 2. 特殊教育法,教育部,106年6月27日修訂,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1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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