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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特殊教育法 第 35 條

  1. 1.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為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發展,應訂定及實施特殊教育方案,並應設置專責單位、資源教室及專責人員,依實際需要遴聘及進用相關專責人員;其專責單位、資源教室之職責、設置與人員編制、進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2.為促進高等教育階段學校整合校內外資源及提升跨單位協調效能,大專校院之身心障礙學生達一定人數或比率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設置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其人數或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3. 3.高等教育階段之身心障礙教育,應符合學生需求,訂定個別化支持計畫,協助學生學習及發展;訂定時應邀請相關教學人員、行政人員、身心障礙學生本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
  4. 4.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支持計畫,至遲應於完成課程加退選後一個月內訂定。
  5. 5.前項個別化支持計畫,每學期至少應檢討一次。
  6. 6.為增進第一項相關專責人員之特殊教育知能,以利訂定個別化支持計畫,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大專校院相關專責人員之培訓及進修,並提供相關支持服務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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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殊教育法第35條規定了高等教育階段學校在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和發展方面的責任和措施。根據法條的要求,學校應訂定特殊教育方案,設置專責單位、資源教室和專職人員,並遴聘和使用相關專職人員。這些專責單位和資源教室的職責、設置和人員編制、使用等方面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此外,如果大專校院的身心障礙學生人數達到一定人數或比例,中央主管機關應該鼓勵設置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具體的人數或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該法條還要求高等教育階段的身心障礙教育應根據學生的需求制定個別化支持計畫,並邀請相關教學人員、行政人員、身心障礙學生本人、學生的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制定計畫。個別化支持計畫應在完成課程選修後的一個月內訂定,並且每個學期至少應該進行一次檢討。此外,為了增進相關專職人員的特殊教育知識和能力,中央主管機關應該組織大專校院相關專職人員的培訓和進修,並提供相關的支持服務協助。 參考資料:特殊教育法修正案草案(2011),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民國101年12月19日修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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