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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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十九條所稱特殊教育相關課程,其內容應包括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身心特質與輔導、融合教育、通用設計學習、教導不同學習需求之學生與幼兒之能力及合理調整等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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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特殊教育學生已重新安置於其他學校時,原就讀學校應將個案資料隨同移轉,以便進行持續的輔導。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確保特殊教育學生能夠在轉學後繼續獲得適當的教育支援並維持其特殊教育需要的連續性。 根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規定,如果一名特殊教育學生要轉學到其他學校,原就讀學校應該準備好個案資料並確保這些資料隨同學生一起移轉到新學校。這些個案資料可能包括學生的特殊教育評估報告、學習計畫、輔導紀錄和其他相關文件。這樣一來,新學校就能夠瞭解學生的需求和背景,並提供適當的特殊教育支援。 例如,如果一名特殊教育學生在原就讀學校完成了一份詳細的學習計畫,這份計畫應該被轉移到新學校,使得新學校能夠繼續根據這份計畫提供相應的教育支援。另外,原就讀學校可能還需要提供關於學生的特殊教育評估報告,這份報告可以幫助新學校瞭解學生的學習特點、需求和能力。 參考資料: -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https://laws.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90058)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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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