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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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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四十二條所定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訂定,訂定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與相關教師、學生本人及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
  2. 2.個別輔導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教育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與支持策略。 三、教育目標與輔導重點。
  3. 3.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新生及轉學生應於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初步個別輔導計畫,且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在對身心障礙之資賦優異學生或社經文化地位不利之資賦優異學生加強輔導時,應根據他們的身心狀況保持最大彈性,提供特殊設計及支援。此外,根據法規,特殊教育可以跨校實施。 相關範例:按照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如果一位身心障礙的學生具有特殊的才能或是處於社經文化地位不利的狀況,教育機構應該根據他們的個別需求提供相應的特殊輔導計畫和支援措施。例如,對於一位具有學習障礙但在數學方面表現出色的學生,教育機構可以提供個別化的學習計畫和特殊數學輔助裝置,以確保他能夠充分發揮自己的才能。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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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本法第四十二條所定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訂定,訂定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