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 第 49 條
- 1.中央及直轄市主管機關應鼓勵師資培育之大學,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培育教保員之專科以上學校,於職前教育階段,開設特殊教育相關課程,促進融合教育之推動。
- 2.中央主管機關應將特殊教育相關課程納入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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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殊教育法第 49 條的內容是: 1. 中央及直轄市主管機關應鼓勵師資培育之大學,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培育教保員之專科以上學校,於職前教育階段,開設特殊教育相關課程,促進融合教育之推動。 這條法條的目的是要鼓勵培育師資的大學和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培育教保員的專科以上學校,在職前教育階段開設特殊教育相關課程,以促進融合教育的推動。 參考資料:特殊教育法 2.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特殊教育相關課程納入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 這條法條的要求是中央主管機關應將特殊教育相關課程納入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的基準中。 參考資料:特殊教育法 根據這些法條的內容,可以得出以下結論:特殊教育法第 49 條要求中央及直轄市主管機關鼓勵培育師資的大學和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培育教保員的專科以上學校,在職前教育階段開設特殊教育相關課程,同時中央主管機關也應將特殊教育相關課程納入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的基準中。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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