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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及直轄市主管機關應鼓勵師資培育之大學,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培育教保員之專科以上學校,於職前教育階段,開設特殊教育相關課程,促進融合教育之推動。
  2.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特殊教育相關課程納入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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