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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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所定設有特殊教育學系之大學校院得附設特殊教育學校(班),包括附設或附屬二種情形,其設立應經專案評估後,報主管機關核定。
- 2.前項附設或附屬特殊教育學校(班),其設立規模及人員編制,準用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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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的規定,大學校院可以附設特殊教育學校(班),包括附設或附屬兩種情形。該設立必須經過專案評估後,提報主管機關核定。而附設或附屬特殊教育學校(班)的設立規模及人員編制,則適用特殊教育學校的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範例參考:例如,某大學校院想要設立附設特殊教育學校,他們必須先進行專案評估,確認設立的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然後向主管機關(教育部等)申請核定。如果設立被核准,該校就可以開始籌備特殊教育學校(班)的設立,並遵守特殊教育學校的相關規範,例如人員編制、教師資格等方面的規定。
-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法規
- 特殊教育法 第 5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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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