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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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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所定設有特殊教育學系之大學校院得附設特殊教育學校(班),包括附設或附屬二種情形,其設立應經專案評估後,報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附設或附屬特殊教育學校(班),其設立規模及人員編制,準用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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