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 第 50 條
- 1.為鼓勵設有特殊教育系、所之大學校院設置特殊教育中心,協助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教學及輔導工作,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補助之。
- 2.為辦理特殊教育各項實驗研究並提供教學實習,設有特殊教育系之大學校院,得附設特殊教育學校(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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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特殊教育法第50條的規定,可以得知以下兩點: 第一點,為鼓勵設有特殊教育系、所之大學校院設置特殊教育中心,協助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教學及輔導工作,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補助之。這表示政府應該提供財務支持,協助大學校院設立特殊教育中心,以支持特殊教育學生的鑑定、教學和輔導工作。例如,政府可以提供經費補助,用於設置專門的鑑定機構、教育設施和輔導團隊。 第二點,為辦理特殊教育各項實驗研究並提供教學實習,設有特殊教育系之大學校院,得附設特殊教育學校(班)。這表示大學校院設有特殊教育系的話,可以附設特殊教育學校或班級,以進行特殊教育的實驗研究和提供教學實習。例如,大學特殊教育系可以與相關學校合作,設立特殊教育學校或班級,供學生實際參與教學實習和研究工作。 資料來源: 特殊教育法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30075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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