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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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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專責單位,指各級主管機關所設具有專責人員及預算,負責辦理特殊教育業務之單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3條,以下是對該條款進行逐條釋義的解釋: 1. 根據本法第八條的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每年應進行特殊教育學生的狀況調查和教育安置需求人口通報。該條款要求建立和運用各階段的特殊教育通報系統,並與衛生、社政主管機關所建立的通報系統互相協調結合。這意味著特殊教育學生的數據和相關信息應該在各級主管機關之間進行通報和分享,以確保特殊教育的有效教育安置和相關措施的協調。 參考資料: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2. 根據本法第八條的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出版統計年報,該年報應包括特殊教育學生與師資人數及比率、安置與經費狀況以及其他特殊教育通報的項目。這意味著各級主管機關應該彙總特殊教育學生和師資的數據,並記錄特殊教育的安置情況和相關經費信息。這有助於監測和評估特殊教育的發展狀況,並提供相關統計數據,以制定更有效的特殊教育政策和措施。 參考資料: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3. 第一項提到特殊教育通報系統的建置和運用可以委託或委辦學校或機關(構)來辦理。這意味著建立和運營特殊教育通報系統的工作可以由相關的學校或機關負責。這些學校或機關應該具備相應的能力和資源,以確保特殊教育的相關信息能夠準確、及時地通報和共享。 參考資料: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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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專責單位,指各級主管機關所設具有專責人員及預算,負責辦理特殊教育業務之單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