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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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該教育階段接受經主管機關許可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其延長修業年限之申請、審查原則及後續處理如下: 一、申請:由學生本人依其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意願向學校申請;學生未成年者,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代為申請。 二、審查原則:鑑輔會應以多元評量方式評估申請學生之身心特質、學習表現、家庭及特殊教育需求,就評量資料,參酌下列原則綜合研判之: (一)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療或復健,致未接受適當教育達連續三個月或累計超過一學期,經專業團隊評估延長修業年限有助其學習適應。 (二)教育安置方式改變,經專業團隊評估延長修業年限有助其學習適應。 (三)經調整其課程教學與評量、特殊教育服務方式與支持服務內容,或提供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後,仍未達畢業成績及格標準。 三、後續處理:經鑑輔會審查通過者,以安置原就讀學校為原則,學校特推會應審查其個別化教育計畫及相關支持服務之適切性;未通過者,鑑輔會得建議其他安置方式。
- 2.高級中等學校及該教育階段接受經主管機關許可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出申請,學校特推會得參酌前項第二款規定之審查原則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
- 3.專科學校及大學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由學校依其學校章則規定辦理,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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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第 7 條根據上述資料提供以下釋義: 1. 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各教育階段的身心障礙學生可以根據其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和意願,向學校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如果學生未成年,則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參考資料: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第 7 條第一項。 2. 根據該條第二項規定,國民中小學在收到申請後,應報鑑輔會進行鑑定,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後,通知申請人。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則應在學校進行審核後,通知申請人。 參考資料: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第 7條第二項。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在學習上更大的彈性,根據他們的身心狀況和學習需求,延長修業年限,以確保他們能夠獲得適當的教育。學校在收到申請後,必須進行鑑定或審核程序,並通知申請人結果。 例如,如果有一名身心障礙學生在進入國民中學的年齡時,仍需要額外的時間來發展和學習,該學生可以根據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的規定,向該學校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學校將會報鑑輔會進行鑑定,在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定後,通知該學生及其家人是否獲得延長修業年限的批准。這樣的延長修業年限將確保該學生能夠適應和參與學校的學習環境,以達到最佳的教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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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