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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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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經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為身心障礙,持有鑑定證明而未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其就學費用減免,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11條的規定,如果一名學生被特殊教育法的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為身心障礙,且持有鑑定證明,但未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則可以依照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進行就學費用的減免。根據我們掌握的資料,目前該法的最新版本是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施行日期為2007年12月5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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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 11 條規定:「依特殊教育法經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為身心障礙,持有鑑定證明而未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