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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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11條的規定,如果一名學生被特殊教育法的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為身心障礙,且持有鑑定證明,但未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則可以依照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進行就學費用的減免。根據我們掌握的資料,目前該法的最新版本是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施行日期為2007年12月5日。
- 特殊教育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鑑定名詞
- 持有名詞
- 身心障礙證明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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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