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特殊教育法經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為身心障礙,持有鑑定證明而未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其就學費用減免,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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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特殊教育法經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為身心障礙,持有鑑定證明而未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其就學費用減免,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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