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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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4條的規定,就學費用的減免基準如下: 1. 身心障礙程度屬極重度及重度者:免除全部就學費用。 2. 身心障礙程度屬中度者:減免十分之七就學費用。 3. 身心障礙程度屬輕度者:減免十分之四就學費用。 此外,符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免納學費的學生,只能減免雜費及實習實驗費。 對於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的學位專班,則按照就讀國內各大學同一學制、班次學生的減免額度申請就學費用的減免。 參考資料: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 免除名詞
-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專科學校法 第 44 條條文
- 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 5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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