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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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5條的規定如下: 1. 身心障礙學生在就讀期間,可以申請減免各項就學費用,包括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教育學程以及延長修業年限等費用。 2. 如果同一科目需要進行多次重修或補修,則只能減免一次該科目的費用。 3.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的子女在就讀大學或專科學校的在職專班時,其所繳納的就學費用應該與該學校日間部學生應繳納的就學費用相同並進行減免。 4. 身心障礙人士的子女在就讀研究所的在職專班時,無論是延長修業年限還是重修、補修,都不享有就學費用的減免。 5. 如果一名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在未成年時,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具備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當子女成年後,如果繼續在同一教育階段就讀或轉至其他教育階段就讀,其就學費用的減免期限可以延續至該教育階段的法定修業年限為止。 參考資料:教育部「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資料來源:https://laws.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90053
- 監護人名詞
- 身心障礙證明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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