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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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本辦法申請減免就學費用之學生,應於就讀學校所定期限內,填具申請表及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 一、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 二、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
- 2.依本辦法申請減免就學費用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得免附前項第一款之證明文件,由就讀學校經衛生福利部電子查驗系統,查驗學生或父母(法定監護人)之身心障礙身分。
- 3.學生對前項查驗結果如有疑義,得檢附第一項第一款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另行審查其身分資格。
- 4.依本辦法申請減免就學費用之學生,其身分資格經學校審定後,公立學校由各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各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後,備文掣據連同核銷一覽表一式三份,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三十日前函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請撥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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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6條的規定,學生申請減免就學費用時,需要填寫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文件給就讀學校:(一)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二)戶口名簿或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然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在申請時可以不需要附上身心障礙證明文件,因為學校可以透過衛生福利部電子查驗系統查驗學生或父母(法定監護人)的身心障礙身分。如果學生對查驗結果有疑義,可以再次提交身心障礙證明文件以進行審查。學校在審定學生身分資格後,對於公立學校,學校在註冊時直接減免費用;而對於私立學校,學校在註冊後直接減免費用,並且需要準備相關文件和核銷一覽表,在每年的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補助經費。 參考資料: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2010).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310061
- 身心障礙證明名詞
- 監護人名詞
- 審定名詞
- 核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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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