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09.08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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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其最近一年度家庭年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得減免就學費用。
- 前項家庭年所得總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 (一)未成年: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二)已成年:與其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合計。 二、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三、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 前項第一款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免予合計。
- 第一項家庭年所得總額,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最近一年度資料為準,由學校將學生申請之相關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經中央主管機關彙總送該中心查調後,將查調結果轉知各校。
- 學生對前項查調結果有疑義者,得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複查,並將複查結果送學校,由學校審定之。
- 依本辦法申請減免就學費用之學生,應於就讀學校所定期限內,填具申請表及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 一、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 二、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
- 依本辦法申請減免就學費用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得免附前項第一款之證明文件,由就讀學校經衛生福利部電子查驗系統,查驗學生或父母(法定監護人)之身心障礙身分。
- 學生對前項查驗結果如有疑義,得檢附第一項第一款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另行審查其身分資格。
- 依本辦法申請減免就學費用之學生,其身分資格經學校審定後,公立學校由各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各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後,備文掣據連同核銷一覽表一式三份,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三十日前函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請撥補助經費。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有關就學費用之補助或減免,及其他與減免就學費用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重複申請本辦法之減免。
- 學生於學期中轉學、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追繳。
- 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者,不得重複減免。
- 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或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減免。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已減免者,學校應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重複申領。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
就讀私立國民中、小學者,其就學費用減免額度,依公立國民中、小學之就學費用減免額度計算。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減免額度較優者,不在此限。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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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09.08,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