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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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身心障礙學生:指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三、就學費用:指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並包括實習實驗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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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本辦法的第二條,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可以申請就學費用的減免。身心障礙學生指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的學生,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則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的學生。而就學費用則包括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等,對於就讀高級中等學校的學生還包括實習實驗費。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學生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且符合本辦法中的定義,該學生及其家庭可以申請減免學費、雜費、學分費等就學費用。家庭可以提供身心障礙證明作為申請的參考,以證明該學生符合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的定義。透過此辦法,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可以減輕就學費用的負擔。
- 身心障礙證明名詞
- 監護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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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