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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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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其最近一年度家庭年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得減免就學費用。
  2. 2.前項家庭年所得總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 (一)未成年: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二)已成年:與其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合計。 二、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三、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3. 3.前項第一款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免予合計。
  4. 4.第一項家庭年所得總額,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最近一年度資料為準,由學校將學生申請之相關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經中央主管機關彙總送該中心查調後,將查調結果轉知各校。
  5. 5.學生對前項查調結果有疑義者,得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複查,並將複查結果送學校,由學校審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可以申請減免就學費用。具體規定如下: 1. 學生需就讀國內學校並具有學籍,且在修業年限內。其家庭最近一年度的所得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才有資格申請減免。 2. 家庭年所得總額的計算方式如下: - 未成年之未婚學生: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所得合計。 - 已成年之未婚學生:與其父母或其未成年時的法定監護人的所得合計。 - 已婚學生:與其配偶的所得合計。 - 離婚或配偶死亡之學生:以其本人的所得總額計算。 3. 若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所得合計顯得不公平,學生可以提出明確的理由,並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學校會進行審查,經審查認定後,有不合計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所得。 4. 家庭年所得總額的數據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的最近一年度資料為準。學校需將學生的相關資料報送給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會將資料彙總後,轉告給該中心查調。查調結果將通知各校。 5. 若學生對查調結果有疑義,可以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複查。複查結果將由學校進行審定。 根據最新的資料,即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的最近一年度資料。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具體的實施細節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法律函釋或其他指引文件。 參考資料: -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最近一年度資料。 - 教育部相關法規及指引文件。

  • 分離課稅名詞
  • 監護人名詞
  • 離婚名詞
  • 顯失公平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複查名詞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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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 3 條規定:「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其最近一年度家庭年所得總額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