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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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本辦法是根據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的。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對於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的就學費用,應該設立減免辦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則是強調國家應該提供特殊教育服務,確保身心障礙學生能夠享有平等的教育機會。根據這兩項法規,本辦法的目的是為了減免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的就學費用,以確保他們能夠平等地接受教育。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的內容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得知,因此無法進一步解釋該法條的詳細內容、款項以及舉例。
- 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 第二十九條條文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29 條條文
- 特殊教育法 第 3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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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