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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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生於學期中轉學、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追繳。
- 2.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者,不得重複減免。
- 3.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或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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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8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點釋義: 1. 學生於學期中轉學、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追繳。 這條規定表示,如果學生在學期中進行轉學、休學、退學或被開除學籍,已經享有的費用減免不需要追繳。換句話說,學生在開始學期期間享受的費用減免,即使在學期途中結束了他們的學習,也不需要退還已減免的費用。 舉例:學生在某學期開始時享有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的減免。然而,由於一些原因,該學生在該學期的中途退學了。根據這個規定,學生不需要返還已經減免的學費。 2. 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者,不得重複減免。 這條規定表明,如果學生轉學(包括轉系)、休學、退學或被開除學籍,然後在之後重新讀取、復學或再次入學,而他們已經享有同等學期或年級的費用減免,他們不得再次獲得重複的減免。 舉例:一位學生在某學期享有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的減免。然而,在該學期結束時,該學生決定退學並在之後的學期重新入學。根據這個規定,該學生不得再次獲得同等學期的減免。 3. 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或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減免。 這條規定指出,如果學生已經獲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的學位,然後再次修讀相同水平的學位,或者同時修讀兩個或更多相同水平的學位,除非是學士後學系的學位,否則不得重複獲得減免。 舉例:一位學生已經獲得了學士學位,然後決定再次修讀一個相同水平的學位。根據這個規定,除非該學位是學士後學系的學位,該學生不得再次獲得減免。 以上的釋義是根據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的相關資料進行的。資料的來源可以是台灣相關法規資料庫、教育部官網等官方資料渠道。這些規定對於確保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的權益,在減免學費方面提供了具體的指引和限制,有效保障了其受教育的權利。
- 追繳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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