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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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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學生於學期中轉學、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
追繳
。
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者,不得重複減免。
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或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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