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已減免者,學校應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重複申領。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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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已減免者,學校應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重複申領。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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