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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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已減免者,學校應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重複申領。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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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9條,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的就學費用在以下情況下不予減免,已經享受減免的學校應該追繳已減免的費用。如果涉及刑責,則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以下為各項具體情況: 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如果申請人的資格不符合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的規定,則不符合減免費用的資格。這可能是因為他們不符合相關的殘障或身心障礙的定義或其他規定。 二、重複申領:如果申請人重複申請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則他們不符合減免費用的資格。這可能是因為他們已經享受到了減免費用,不需要再次申請。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如果申請人提供的證件虛偽不實,即使他們符合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的資格,也不符合減免費用的資格。這可能是因為他們提供的證明文件不正確或被篡改。 四、冒名頂替:如果申請人冒名頂替他人申請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則他們不符合減免費用的資格。這指的是他們以其他人的身份或假冒他人的身份來申請減免費用。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如果申請人使用其他不正當方法或手段來獲得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則他們不符合減免費用的資格。這可能是指他們使用欺詐、賄賂等方法來獲取減免費用。 參考資料: 1.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420236 2. 行政院經費收入處處務規範(第三類:個別補助):https://www.ey.gov.tw/Page/502D2BBD9C717A7C/a8ae7c7c-b41e-47e4-809a-02f329e588ae
- 追繳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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