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法 第 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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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學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同一教育階段者,不適用之。
- 2.就讀專科學校五年制後二年及二年制之經濟不利處境學生,經政府參考其家庭所得五等分最低百分之二十及其他財政查調等經濟情形後,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及戶籍者,不適用之。
- 3.前二項免納之學費或政府提供經濟不利處境學生之助學措施,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公立專科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逕免繳納;私立專科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免予繳納後,造具清冊函報教育部請撥經費,其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4.除第一項及第二項免納學費規定外,專科學校得向學生收取費用;其免納學費之一定條件與補助、收費項目、用途、數額、減免、退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5.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專科學校,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還款協助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6.專科學校違反第一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規定向學生收取費用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立學校:由學校核予相關人員行政懲處;教育部、直轄市政府得扣 減補助款或招生名額,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至改善為止。 二、私立學校: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
深度解讀
專科學校法第 44 條規定以下事項: 1. 專科學校前三年學生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免繳學費。但是,沒有中華民國國籍或是重讀同一教育階段的學生不符合該條件。 範例:一位擁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未重讀的專科學校前三年學生可以免繳學費。 2. 公立專科學校學生在註冊時可以直接免繳學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學生。私立專科學校學生則需要在註冊時免繳學費,並且向教育部提交清冊函請求撥款。 範例:一所公立專科學校的學生在註冊時不需要繳納學費,而由教育部補助學生。 3. 專科學校除了前項免納學費之外,可以向學生收取其他費用。關於免納學費的一定條件、補助、收費項目、用途、金額、減免、退費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教育部制定辦法。 範例:一所專科學校根據教育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適名詞
- 核名詞
- 懲處名詞
- 按名詞
- 第五十五條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55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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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