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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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應即通知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等服務;其內容、時數、家長參與、家庭訪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該管主管機關定之。
- 2.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被通知參與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等服務,經書面通知三次以上未出席者,該管主管機關得委託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進行訪視。
- 3.該管主管機關所屬或受其委託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進行訪視時,學生之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師長或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該管主管機關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應予配合。
- 4.前項受委託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或進行訪視之人員,因業務上而知悉個案之秘密或隱私及所製作或持有之相關文書,應予保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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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家庭教育法第 15 條規定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在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時應通知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並提供相關的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服務。具體的內容、時數、家長參與、家庭訪問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具體辦法由該管主管機關來定。 根據我所找到的資料,這一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能是《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該施行細則應該包含了對這一條法規更具體的解釋和規定。可惜,在給定的背景資料中沒有提供具體的法規出處,所以無法確定這一條法條的正確引用和最新版本的相關資訊。 但是,根據我對家庭教育法的一般了解和一些發現的相關法律文件,可以提供一個可能的範例。根據「台北市學生重大違規事件處理辦法」,學校會根據這一條法條通知相關的家長或監護人,並提供相關的諮商或輔導服務。在學生重大違規事件處理辦法中,還有一些關於具體辦法的細節規定,例如通知的形式、時間要求等。 請注意,這只是一個並不確定的例子,具體的法規和相關規定可能因地區和時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為了得到最正確和最新的資訊,建議查閱相關的法律文件和官方資料。
立法沿革 3 版
(0920107 制定)
各級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時,應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其辦法,由該管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各級學校為家長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內容、時數、家長參與、家庭訪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該管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各級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時,應即通知家長或監護人,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及其辦法之訂定機關。 二、目前二十三縣市家庭教育中心及三所大學家庭教育(研究)中心均可協助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 三、家長參與之意願宜由各校設計誘因,或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以辦法強制規範。
(1001209 修正)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應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其內容、時數、家長參與、家庭訪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該管主管機關定之。 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被通知參與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經書面通知三次以上未出席者,該管主管機關得委託推展家庭教育機構、團體進行訪視。 該管主管機關所屬或受其委託之機構、團體進行訪視時,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師長或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該管主管機關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或機構應予配合。 前項受委託之機構、團體或進行訪視之人員,因職務上所知悉個案之秘密或隱私及所製作或持有之相關文書,應予保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
立法理由增訂推展家庭教育機構輔助條款,以實際行動主動訪視,了解學生生活,讓學生、學校、家長之互動模式得到專業中介團體之協助,實質改變家庭功能失調之問題進而積極發揮「預防」問題之發生。
(1080423 全文修正)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應即通知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等服務;其內容、時數、家長參與、家庭訪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該管主管機關定之。 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被通知參與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等服務,經書面通知三次以上未出席者,該管主管機關得委託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進行訪視。 該管主管機關所屬或受其委託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進行訪視時,學生之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師長或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該管主管機關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應予配合。 前項受委託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或進行訪視之人員,因業務上而知悉個案之秘密或隱私及所製作或持有之相關文書,應予保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
立法理由酌修本條各項文字;其中第二至四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九條第一項序文規定增列「機關、學校、法人」等文字。
- 監護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持有名詞
- 非名詞
一、各級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時,應即通知家長或監護人,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及其辦法之訂定機關。 二、目前二十三縣市家庭教育中心及三所大學家庭教育(研究)中心均可協助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 三、家長參與之意願宜由各校設計誘因,或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以辦法強制規範。
增訂推展家庭教育機構輔助條款,以實際行動主動訪視,了解學生生活,讓學生、學校、家長之互動模式得到專業中介團體之協助,實質改變家庭功能失調之問題進而積極發揮「預防」問題之發生。
酌修本條各項文字;其中第二至四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九條第一項序文規定增列「機關、學校、法人」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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