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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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官方資料及法律相關資訊,目前沒有法律資料或法規明確提到「家庭教育法第 16 條」這個法條。因此,根據現有的資料,我無法提供有關該條款的釋義或範例。
立法沿革 2 版
(0920107 制定)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機構、學校,進行各類家庭教育課程、教材之研發。
立法理由為有效推展家庭教育、提升專業服務品質及擴大服務效能,爰明定家庭教育課程、教材之研發。
(1080423 全文修正)
社政主管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經評估有家庭教育需求者,得轉介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課程、諮商或輔導等服務。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家庭暴力防治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與行政院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定有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等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疑似身心虐待或不當管教等情事,由社政主管機關集中受理通報、辦理案件分流及開案評估等整合性服務,倘個案屬依法應執行之親職教育輔導,則循社政主管機關既有機制處理。 三、為促使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共同強化社會安全網絡,針對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內,經社政主管機關評估判定不開案,惟達脆弱家庭風險指標有家庭教育需求者,包括親密關係不協調或衝突(未達家庭暴力程度),致家庭成員身心健康堪慮;家庭成員關係不協調或衝突(未達家庭暴力程度),致家庭成員身心健康堪慮;主要照顧者資源或教養知能不足;兒少不適應行為致有照顧問題等,得轉介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提供服務。透過各直轄市、縣(市)家庭教育中心與學校、社區之網絡資源聯繫及串連,俾協同提供民眾所需之家庭教育課程、諮商或輔導等服務,預防家庭問題之發生。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為有效推展家庭教育、提升專業服務品質及擴大服務效能,爰明定家庭教育課程、教材之研發。
一、本條新增。 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家庭暴力防治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與行政院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定有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等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疑似身心虐待或不當管教等情事,由社政主管機關集中受理通報、辦理案件分流及開案評估等整合性服務,倘個案屬依法應執行之親職教育輔導,則循社政主管機關既有機制處理。 三、為促使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共同強化社會安全網絡,針對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內,經社政主管機關評估判定不開案,惟達脆弱家庭風險指標有家庭教育需求者,包括親密關係不協調或衝突(未達家庭暴力程度),致家庭成員身心健康堪慮;家庭成員關係不協調或衝突(未達家庭暴力程度),致家庭成員身心健康堪慮;主要照顧者資源或教養知能不足;兒少不適應行為致有照顧問題等,得轉介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提供服務。透過各直轄市、縣(市)家庭教育中心與學校、社區之網絡資源聯繫及串連,俾協同提供民眾所需之家庭教育課程、諮商或輔導等服務,預防家庭問題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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