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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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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政主管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經評估有家庭教育需求者,得轉介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課程、諮商或輔導等服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官方資料及法律相關資訊,目前沒有法律資料或法規明確提到「家庭教育法第 16 條」這個法條。因此,根據現有的資料,我無法提供有關該條款的釋義或範例。

立法沿革 2

(0920107 制定)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機構、學校,進行各類家庭教育課程、教材之研發。

立法理由為有效推展家庭教育、提升專業服務品質及擴大服務效能,爰明定家庭教育課程、教材之研發。

(1080423 全文修正)

社政主管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經評估有家庭教育需求者,得轉介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課程、諮商或輔導等服務。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家庭暴力防治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與行政院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定有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等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疑似身心虐待或不當管教等情事,由社政主管機關集中受理通報、辦理案件分流及開案評估等整合性服務,倘個案屬依法應執行之親職教育輔導,則循社政主管機關既有機制處理。   三、為促使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共同強化社會安全網絡,針對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內,經社政主管機關評估判定不開案,惟達脆弱家庭風險指標有家庭教育需求者,包括親密關係不協調或衝突(未達家庭暴力程度),致家庭成員身心健康堪慮;家庭成員關係不協調或衝突(未達家庭暴力程度),致家庭成員身心健康堪慮;主要照顧者資源或教養知能不足;兒少不適應行為致有照顧問題等,得轉介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提供服務。透過各直轄市、縣(市)家庭教育中心與學校、社區之網絡資源聯繫及串連,俾協同提供民眾所需之家庭教育課程、諮商或輔導等服務,預防家庭問題之發生。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0920107 制定)

為有效推展家庭教育、提升專業服務品質及擴大服務效能,爰明定家庭教育課程、教材之研發。

(108042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家庭暴力防治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與行政院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定有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等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疑似身心虐待或不當管教等情事,由社政主管機關集中受理通報、辦理案件分流及開案評估等整合性服務,倘個案屬依法應執行之親職教育輔導,則循社政主管機關既有機制處理。   三、為促使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共同強化社會安全網絡,針對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內,經社政主管機關評估判定不開案,惟達脆弱家庭風險指標有家庭教育需求者,包括親密關係不協調或衝突(未達家庭暴力程度),致家庭成員身心健康堪慮;家庭成員關係不協調或衝突(未達家庭暴力程度),致家庭成員身心健康堪慮;主要照顧者資源或教養知能不足;兒少不適應行為致有照顧問題等,得轉介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提供服務。透過各直轄市、縣(市)家庭教育中心與學校、社區之網絡資源聯繫及串連,俾協同提供民眾所需之家庭教育課程、諮商或輔導等服務,預防家庭問題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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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庭教育法第 16 條規定:「社政主管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經評估有家庭教育需求者,得轉介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庭教育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家庭教育法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