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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社政主管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經評估有家庭教育需求者,得轉介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課程、諮商或輔導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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