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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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機構、學校,進行各類家庭教育課程、教材及服務方案之研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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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庭教育法第17條,中央主管機關有權委託相關機構以及學校進行家庭教育課程、教材以及服務方案的研發工作。這表示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與相關單位合作,共同制定家庭教育相關的課程內容、教材以及服務計畫。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家庭教育的發展,提供相關的課程及資源給予家庭教育者使用。具體而言,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與研究機構或學校合作,共同研發家庭教育的課程內容、教材以及服務方案,以提供給家庭教育者使用。這些課程和教材可以包括育兒、家庭教育技巧、親子關係建立等方面的內容。這樣的研發工作可以確保家庭教育的品質和多樣性,提供家庭教育者更多的資源和選擇。
立法沿革 2 版
(0920107 制定)
各級主管機關應寬籌家庭教育經費,並於教育經費預算內編列專款,積極推展家庭教育。
立法理由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於教育經費預算內寬列經費推動家庭教育。
(1080423 全文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機構、學校,進行各類家庭教育課程、教材及服務方案之研發。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意旨調整,酌修條文文字。
- 主管機關名詞
(0920107 制定)
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於教育經費預算內寬列經費推動家庭教育。
(108042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意旨調整,酌修條文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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