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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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機關應寬籌家庭教育經費,並於教育經費預算內編列專款,積極推展家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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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家庭教育法第18條,各級主管機關有義務寬籌家庭教育經費,並在教育經費預算內編列專款,積極推展家庭教育。這表示政府應該提供足夠的資源,用於支持和促進家庭教育的發展。這些資源可以用於提供家長培訓、家庭教育資源的編製和發布、家長子女與教育專家交流的活動等。這些措施旨在提升家庭教育的品質,幫助家長更好地履行他們的家庭教育責任。 一個相關的參考資料是「家庭教育法修正草案」,該草案於2021年12月24日修訂,旨在加強政府對家庭教育的支持。草案提到,政府應該提供經濟支援、教育資源和培訓機會給家長,以協助他們提供高品質的家庭教育。草案還強調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並提出了家庭教育的目標和原則。 另一個相關的參考資料是台灣家庭教育資源網,該網站提供了各種家庭教育資源和相關活動的資訊。家長可以在這個網站上找到關於家庭教育的文章、影片、工作坊等資訊,以提升他們的家庭教育能力。這些資源可以幫助家長更好地理解和應用家庭教育的原則和方法。
立法沿革 2 版
(0920107 制定)
各級主管機關應研訂獎助事項,鼓勵公私立學校及機構、團體、私人辦理推展家庭教育之工作。
立法理由各級主管機關應研訂獎助事項,以鼓勵全民共同參與及推動家庭教育工作。
(1080423 全文修正)
各級主管機關應寬籌家庭教育經費,並於教育經費預算內編列專款,積極推展家庭教育。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920107 制定)
各級主管機關應研訂獎助事項,以鼓勵全民共同參與及推動家庭教育工作。
(1080423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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