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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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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機關應寬籌家庭教育經費,並於教育經費預算內編列專款,積極推展家庭教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家庭教育法第18條,各級主管機關有義務寬籌家庭教育經費,並在教育經費預算內編列專款,積極推展家庭教育。這表示政府應該提供足夠的資源,用於支持和促進家庭教育的發展。這些資源可以用於提供家長培訓、家庭教育資源的編製和發布、家長子女與教育專家交流的活動等。這些措施旨在提升家庭教育的品質,幫助家長更好地履行他們的家庭教育責任。 一個相關的參考資料是「家庭教育法修正草案」,該草案於2021年12月24日修訂,旨在加強政府對家庭教育的支持。草案提到,政府應該提供經濟支援、教育資源和培訓機會給家長,以協助他們提供高品質的家庭教育。草案還強調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並提出了家庭教育的目標和原則。 另一個相關的參考資料是台灣家庭教育資源網,該網站提供了各種家庭教育資源和相關活動的資訊。家長可以在這個網站上找到關於家庭教育的文章、影片、工作坊等資訊,以提升他們的家庭教育能力。這些資源可以幫助家長更好地理解和應用家庭教育的原則和方法。

立法沿革 2

(0920107 制定)

各級主管機關應研訂獎助事項,鼓勵公私立學校及機構、團體、私人辦理推展家庭教育之工作。

立法理由各級主管機關應研訂獎助事項,以鼓勵全民共同參與及推動家庭教育工作。

(1080423 全文修正)

各級主管機關應寬籌家庭教育經費,並於教育經費預算內編列專款,積極推展家庭教育。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920107 制定)

各級主管機關應研訂獎助事項,以鼓勵全民共同參與及推動家庭教育工作。

(1080423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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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庭教育法第 18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寬籌家庭教育經費,並於教育經費預算內編列專款,積極推展家庭教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庭教育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家庭教育法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