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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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庭教育法第19條,各級主管機關有義務去制定獎勵事項,以鼓勵和推動家庭教育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和團體進行家庭教育。至於獎勵辦法則由各級主管機關來制定。這個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來自家庭教育法本身,其中該法以確保家庭教育的發展為目標,並賦予各級主管機關相關的責任和權限。
立法沿革 2 版
(0920107 制定)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施行細則之訂定機關。
(1080423 全文修正)
各級主管機關應訂定獎助事項,鼓勵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辦理家庭教育;其獎助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研訂獎助事項以鼓勵家庭教育之推展,惟未授權訂定獎助辦法,爰修正增列其獎助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以利執行。另配合修正條文第九條第一項序文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0920107 制定)
明定本法施行細則之訂定機關。
(108042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研訂獎助事項以鼓勵家庭教育之推展,惟未授權訂定獎助辦法,爰修正增列其獎助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以利執行。另配合修正條文第九條第一項序文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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