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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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家庭教育法第 3 條第 1 款規定了家庭教育法的主管機關,即中央政府的主管機關是教育部,直轄市的主管機關是直轄市政府,縣(市)的主管機關是縣(市)政府。 2. 家庭教育法第 3 條第 2 款規定,當本法涉及各項目的事業時,各該主管機關應互相配合辦理。 參考資料: - 《家庭教育法》家庭教育法第 3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01)
立法沿革 2 版
(0920107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1080423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0920107 制定)
明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1080423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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