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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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家庭教育法規及政策之研訂事項。 二、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三、推展全國性家庭教育工作之策劃、委辦及督導事項。 四、推展全國性家庭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事項。 五、家庭教育專業人員之職前與在職訓練事項及人才庫建置。 六、家庭教育之宣導及推展事項。 七、推展國際家庭教育業務之交流及合作事項。 八、其他全國性家庭教育之推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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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庭教育法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擁有以下負責事項: 1. 研訂家庭教育法規及政策。 2. 進行家庭教育工作的研究和發展。 3. 策劃、委辦和監督全國性家庭教育工作。 4. 奬助和評鑑全國性家庭教育工作。 5. 職前和在職訓練家庭教育專業人員,同時建構人才庫。 6. 推廣和宣導家庭教育。 7. 促進國際間的家庭教育業務交流和合作。 8. 其他相關的全國性家庭教育推展事項。 根據家庭教育法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制訂家庭教育法規及政策,並推動家庭教育工作的研究和發展。同時,他們也負責計劃、委辦和監督全國性家庭教育工作,並提供相關的獎助和評鑑。此外,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家庭教育專業人員的職前和在職訓練,並建立相應的人才庫。他們也負責推廣和宣導家庭教育,促進國際間的家庭教育業務交流和合作。最後,中央主管機關還負責其他相關的全國性家庭教育推展事項。
立法沿革 2 版
(0920107 制定)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家庭教育法規及政策之研訂事項。 二、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三、推展全國性家庭教育工作之策劃、委辦及督導事項。 四、推展全國性家庭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事項。 五、家庭教育專業人員之職前及在職訓練事項。 六、家庭教育之宣導及推展事項。 七、推展國際家庭教育業務之交流及合作事項。 八、其他全國性家庭教育之推展事項。
立法理由一、中央主管機關之職掌。 二、參酌「兒童福利法」之立法例,明確詳列主管機關之掌理事項。
(1080423 全文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家庭教育法規及政策之研訂事項。 二、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三、推展全國性家庭教育工作之策劃、委辦及督導事項。 四、推展全國性家庭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事項。 五、家庭教育專業人員之職前與在職訓練事項及人才庫建置。 六、家庭教育之宣導及推展事項。 七、推展國際家庭教育業務之交流及合作事項。 八、其他全國性家庭教育之推展事項。
立法理由酌修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之工作事項文字第五款增列「及人才庫建置」。
- 主管機關名詞
- 家庭教育法法規
- 委辦名詞
一、中央主管機關之職掌。 二、參酌「兒童福利法」之立法例,明確詳列主管機關之掌理事項。
酌修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之工作事項文字第五款增列「及人才庫建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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