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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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推展地方性家庭教育之策劃、辦理、宣導及督導事項。 二、所屬機關、機構、學校等辦理家庭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事項。 三、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之人員及志願工作人員之在職訓練事項。 四、推展地方與國際家庭教育業務之交流及合作事項。 五、其他地方性家庭教育之推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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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庭教育法第5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職責如下: 一、推展地方性家庭教育的策劃、辦理、宣導和督導事項。 這項職責包括制定地方性家庭教育的計劃、組織相關活動,並進行宣導與監督工作。 二、對所屬機關、機構、學校等進行家庭教育工作的獎助和評鑑事項。 主管機關需給予相關機構、學校的家庭教育工作提供獎助,並進行相關評鑑。 三、推展家庭教育機構、學校、法人和團體的人員及志願工作人員的在職訓練事項。 主管機關需推動家庭教育相關機構、學校、法人和團體的人員及志願工作人員進行在職訓練。 四、推展地方與國際家庭教育業務的交流和合作事項。 主管機關需推動地方與國際間的家庭教育業務進行交流和合作。 五、其他地方性家庭教育的推展事項。 除了前述的職責外,還需處理其他與地方性家庭教育相關的推展工作。 以上的解釋參考了家庭教育法第5條的規定,并根據該法的內容提供了相關的職責範例。
立法沿革 2 版
(0920107 制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推展地方性家庭教育之策劃、辦理及督導事項。 二、所屬學校、機構等辦理家庭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事項。 三、家庭教育志願工作人員之在職訓練事項。 四、推展地方與國際家庭教育業務之交流及合作事項。 五、其他地方性家庭教育之推展事項。
立法理由一、地方主管機關之職掌。 二、根據研究顯示,各國家庭教育工作皆朝向社區化發展,且為利未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實務工作推展上與各國相互觀摩、交流及合作,爰訂定第四款。
(1080423 全文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推展地方性家庭教育之策劃、辦理、宣導及督導事項。 二、所屬機關、機構、學校等辦理家庭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事項。 三、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之人員及志願工作人員之在職訓練事項。 四、推展地方與國際家庭教育業務之交流及合作事項。 五、其他地方性家庭教育之推展事項。
立法理由為提升家庭教育推動之品質,爰規範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其所屬家庭教育中心之專業人員、行政人員及志願工作人員辦理在職訓練,酌修第一項第三款。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一、地方主管機關之職掌。 二、根據研究顯示,各國家庭教育工作皆朝向社區化發展,且為利未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實務工作推展上與各國相互觀摩、交流及合作,爰訂定第四款。
為提升家庭教育推動之品質,爰規範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其所屬家庭教育中心之專業人員、行政人員及志願工作人員辦理在職訓練,酌修第一項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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