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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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級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機關、團體代表組成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 三、研訂實施家庭教育及服務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 2.前項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之委員遴選、組織、運作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諮詢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在中央為教育部部長,在直轄市、縣(市)為直轄市、縣(市)首長。
- 3.第一項學者專家、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4.第一項會議召開時,得邀請兒童、少年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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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庭教育法第6條,各級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機關、團體代表組成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並具有以下任務: 1. 提供有關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2. 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 3. 研訂實施家庭教育及服務措施之發展方向。 4. 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5. 提供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6. 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 7. 其他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根據法條規定,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的委員遴選、組織、運作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其中,諮詢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在中央為教育部部長,在直轄市、縣(市)為直轄市、縣(市)首長。此外,第一項學者專家、團體代表的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的二分之一,且任一性別委員的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在第一項會議召開時,可以邀請兒童、少年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然而,我無法進一步提供與這項法規有關的最新資料或範例。
立法沿革 2 版
(0920107 制定)
各級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機關、團體代表組成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 三、研訂實施家庭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前項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之委員遴選、組織及運作方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之組成、任務及其設置辦法之訂定機關。
(1080423 全文修正)
各級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機關、團體代表組成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 三、研訂實施家庭教育及服務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前項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之委員遴選、組織、運作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諮詢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在中央為教育部部長,在直轄市、縣(市)為直轄市、縣(市)首長。 第一項學者專家、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會議召開時,得邀請兒童、少年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立法理由一、配合本法目的,酌修第一項第三款文字。 二、第二項明定中央及地方諮詢委員會主任委員。 三、為保障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學者專家、團體代表及之委員人數之性別比例,明定學者專家、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爰增列第三項。 四、增列第四項明定規範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召開得邀請之列席人員。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少年名詞
明定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之組成、任務及其設置辦法之訂定機關。
一、配合本法目的,酌修第一項第三款文字。 二、第二項明定中央及地方諮詢委員會主任委員。 三、為保障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學者專家、團體代表及之委員人數之性別比例,明定學者專家、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爰增列第三項。 四、增列第四項明定規範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召開得邀請之列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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