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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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補助對象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者,得依下列比率申請學費補助;每人每年最高以新臺幣六千元為限: 一、原住民:百分之百。 二、身心障礙者: (一)極重度、重度身心障礙者:百分之百。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百分之七十。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百分之四十。 三、低收入戶:百分之百。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外籍、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配偶: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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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第 3 條》,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的補助對象可以根據不同的身份申請學費補助,具體比率為: 1. 原住民:可以獲得學費補助的金額為百分之百。 2. 身心障礙者: (a) 極重度、重度身心障礙者:可以獲得學費補助的金額為百分之百。 (b) 中度身心障礙者:可以獲得學費補助的金額為百分之七十。 (c) 輕度身心障礙者:可以獲得學費補助的金額為百分之四十。 3. 低收入戶:可以獲得學費補助的金額為百分之百。 4.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外籍、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配偶:可以獲得學費補助的金額為百分之五十。 以上為《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第 3 條》的釋義,相關參考資料可以參考該法規以及相關的行政法令、政府相關網站等公開資訊。
- 非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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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