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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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第4條,申請補助者需要填寫申請書並附上學分證明書、繳費收據以及特定文件之一。不同類型的申請人需要提供不同的文件,包括原住民需要提供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身心障礙者需要提供身心障礙證明影本、低收入戶需要提供低收入戶證明影本、居住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外籍、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配偶需要提供居留證影本。如果居留證無法辨識婚姻狀態,則還需要提供戶籍資料證明文件。申請書首先由終身學習機構進行初審彙總,然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複審,最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請款並發放補助款項。申請截止日期為每年三月十五日(初審)和四月三十日(複審)。 作為參考資料,我們可以使用「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施行細則」,該法規對於文件要求和審核程序進一步進行了說明。此外,也可以參考「終身學習相關網站」的補助申請流程說明,該網站提供了進一步的資訊和指引。
- 主管機關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身心障礙證明名詞
- 第二條條文
- 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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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