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終身學習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9.03.13
廢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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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辦法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原住民。 二、身心障礙者。 三、低收入戶。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外籍、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配偶。
- 本辦法所稱非正規教育課程,指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規定之認可課程。
前條補助對象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者,得依下列比率申請學費補助;每人每年最高以新臺幣六千元為限:
一、原住民:百分之百。
二、身心障礙者:
(一)極重度、重度身心障礙者:百分之百。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百分之七十。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百分之四十。
三、低收入戶:百分之百。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外籍、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配偶:百分之五十。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自取得學分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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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9.03.13,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