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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9.03.13

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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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終身學習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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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辦法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原住民。 二、身心障礙者。 三、低收入戶。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外籍、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配偶。
  2. 本辦法所稱正規教育課程,指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規定之認可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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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補助對象修習正規教育課程者,得依下列比率申請學費補助;每人每年最高以新臺幣六千元為限: 一、原住民:百分之百。 二、身心障礙者: (一)極重度、重度身心障礙者:百分之百。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百分之七十。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百分之四十。 三、低收入戶:百分之百。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外籍、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配偶: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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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學分證明書、繳費收據及下列文件之一,由終身學習機構初審彙總,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複審後,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檢據,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款後發給: 一、原住民: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三、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外籍、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配偶:居留證影本;其居留證無法辨識婚姻狀態者,應檢附戶籍資料證明文件。
  2. 前項申請人同時具有第二條所定二種以上之資格者,僅得擇一申請;已依其他法規規定申請減免或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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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自取得學分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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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有第四條第二項重複申請情事。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領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9.03.13,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