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有第四條第二項重複申請情事。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領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第6條,如果在申請資格或身分符合方面有不符合辦法的情形,或者在申請時使用虛偽不實的證件,冒領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補助,則不予補助或已補助的款項應追繳,同時如果涉及刑責問題,則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例如,如果一個申請人在申請時提供的身份證明文件是偽造的,或者使用了他人的身份資料,則根據該條款,該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並且應追繳已經獲得的補助款項。同樣地,如果有人使用多重身份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來領取多次補助,則也不符合資格,並且應追繳已獲得的補助款項。如果這種行為涉及刑事犯罪,則應將該案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資料來源: 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50073
- 追繳名詞
- 第四條第二項條文
- 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