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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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了本法第七條第二項的進用人員總數範圍。根據該條規定,進用人員總數包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用的家庭教育中心主任以及該中心實際執行本法第七條第一項各款事項的編制內人員和非編制內的聘用、約用、僱用、調用和臨時人員的總和。 參考資料: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4條 範例:根據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4條的規定,一個家庭教育中心在進用人員上必須考慮到編制內人員(例如主任)以及非編制內的聘用、約用等人員的總數。這意味著該中心在決定需要多少人員以進行相關工作時,必須考慮到上述各項人員的總和。
- 第七條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七條第一項條文
- 非名詞
- 家庭教育法 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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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