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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所定進用人員總數範圍,包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用之家庭教育中心主任及專任於該中心實際執行本法第七條第一項各款事項之編制內人員與編制內之聘用、約用、僱用、調用及臨時人員總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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