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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14

學校(園)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視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家庭需求,優先運用或調整學校(園)內特殊教育相關專人員及資源,以多元、彈性方式,採晤談、座談、個案輔導、成長團體及其他當方式提供家庭支持服務,包括家庭諮詢、親職教育、輔導、轉介與特殊教育相關研習及資訊,並協助家長申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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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第 14 條規定:「學校(園)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視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家庭需求,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