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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多重障礙,指包括二種以上不具連帶關造成之障礙,致影響學習。
  2. 前項所定多重障礙,其鑑定參照本辦法其他各類障礙之鑑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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