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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8

  1. 1.本法第三條第六款所稱腦性麻痺,指因腦部早期發育中受到進行性、非暫時性之腦部損傷,造成動作、平衡及姿勢發展障礙,經常伴隨感覺、知覺、認知、溝通及行為等障礙,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2. 2.前項所定腦性麻痺,應經由該專科醫師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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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第 8 條規定:「本法第三條第六款所稱腦性麻痺,指因腦部早期發育中受到非進行性、非暫時性之腦部損傷,造成動作、平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