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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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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三條第六款
所稱
腦性麻痺,指因腦部早期發育中受到
非
進行性、非暫時性之腦部損傷,造成動作、平衡及姿勢發展障礙,經常伴隨感覺、知覺、認知、溝通及行為等障礙,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前項所定腦性麻痺,應經由該專科醫師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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