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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三條第七款所稱身體病弱,指罹患疾病,且體能衰弱,需長期療養,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2. 前項所定身體病弱,其相關疾病應經由該專科醫師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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