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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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提出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調查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或檢舉之敘述。 二、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被申請調查人、申請調查人、證人與相關人士之陳述及答辯。 四、相關物證之查驗。 五、事實認定及理由。 六、處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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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進行調查後應提出報告,其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調查事件的案由,包括當事人或檢舉人所述的情況。 例如,如果有學生申請調查性騷擾事件,案由就是學生所描述的性騷擾經過。 二、調查訪談的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和對象。 例如,調查小組通過面談學生和被指控的教師來了解事件的細節,將在報告中記錄這些訪談的日期和對象。 三、被申請調查人、申請調查人、證人和相關人士的陳述和答辯。 例如,在調查期間,被申請調查人、申請調查人、證人和其他相關人士都提出了陳述和答辯,這些應在報告中被紀錄。 四、相關物證的查驗。 例如,調查小組可能會查看相關文書、影像或其他物證來驗證當事人的陳述,報告中應該提到哪些物件被查驗,以及其結果。 五、事實認定和理由。 例如,報告中應該清楚說明基於收集的證據和進行的調查,對事件的事實做出的認定,並提供相應的理由。 六、處理建議。 例如,根據調查結果,報告應該提供對處理事件的建議,包括是否需要懲處或其他相關的執行措施。 這些內容將有助於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做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參考資料: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41)
- 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條文
- 案由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證人名詞
- 物證名詞
-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3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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