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所稱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指當事人雙方間存在之地位、知識、年齡、體力、身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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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本法第三十條第七項所稱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指當事人雙方間存在之地位、知識(例如一方專長是法律)、年齡、體力、身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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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所稱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指當事人雙方間存在之地位、知識、年齡、體力、身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狀況。